陕西有色天宏瑞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制度
来源:总经办   发布时间:2021-11-30   作者:总经办    浏览量:5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吸取同行业典型事故教训,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长效性,增强各级领导及员工吸取事故教训的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根据《榆林市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确定原则:我公司国内本行业或相关行业最严重后果事故发生日期确定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报佳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警示教育日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2020年8月3日,湖北仙桃市蓝化有机硅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44.18万元,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多晶硅、有机硅行业具有相关性,将该事故发生的日期,即每年的8月3日作为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有效开展各类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活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公司主要领导负责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效果评估,并保障相应工作措施和活动经费的落实,做到全员参加。

第五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期间,公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反思事故教训,进行警醒警示教育。

(二)开展“以案说法、以案促改、警钟长鸣”活动,组织全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评价,找准差距,补齐短板。

(三)开展我为家属“讲事故、讲安全”活动,推进家企事故联防联治。

(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宣传、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活动。

(五)开展事故体验和应急演练活动。

(六)其他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

第六条 利用展板、标语、行政楼大屏幕、微信公众号、企业网站等平台,发挥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基层党组织及工会作用,在公司范围内广泛开展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活动方案,并在活动开展前7日内将活动方案报佳县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

警示教育日活动,各部门须充分调动本部门员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也可自发组织不同形式的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讨论和总结。

第十条 公司各生产部室要将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作为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员工对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分析事故原因,反思事故教训。

第十一条 公司将各部室警示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范畴,对未按要求组织或参与警示教育活动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和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有效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时刻牢记事故教训,营造时时、处处、事事、人人讲安全的浓厚氛围,助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